最近坐标君在网上刷到一则报道,
某小区规定业主不买车位,
私家车就不允许开进小区,
这引发了不少业主的讨论,
那么小区的车位究竟归谁?
小区物业是有权能出租还是能出售?
是否小区业主拥有优先使用权呢?
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要先搞清三个问题:
国家提倡实行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房地产开发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但实际上,有不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普遍存在“父子关系”。
依照这个现实情况,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小区的车位上,一般情况下,物业和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当然也不排除,特殊原因下新旧物业管理公司更替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冲突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当属于业主共有。
一般情况,车位可以分为以下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规划设计之初应取得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单个业主购买产权车库,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是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出租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
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只能出租,但租期不得超过20年。“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了解了这些后,那么开篇提出的疑问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要看小区的车位属于哪种性质。
如果是开发商的产权车位,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进行交涉和维权;
如果是人防车位,开发商没有产权,其出售车位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是公摊车位,这类车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无需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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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日坐标百科啦!
所以大家对车位纠纷是否了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