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热点:如何认定“住房套数”?

发布时间:2020/6/13 14:25:53 来源:坐标

文章摘要:按照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房住不炒是各地房地产发展的主旋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认房、认贷、认绝卖”的住房套数认定政策。目前,我市根据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房住不炒是各地房地产发展的主旋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认房、认贷、认绝卖”的住房套数认定政策。

目前,我市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那么怎么认定自己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应该算第几套房呢?跟着坐标君一起往下看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吧!





(1)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义乌市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中的住房信息记录,以中心获取的共享信息为准;


(2)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3)借款人及配偶在人行征信系统内的住房贷款记录




一、不计算套数的情况:


1.集体土地、工业用地的房产不计算套数;

2.析产、赠予所得房产等非市场购买所得的住房;

3.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产权登记明确为住宅或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计算一套;产权登记不明确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4.被政府征收或收购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不计算套数(2020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特殊情况的套数认定:


1.复式住房认定为一套;

2.相连多套住房(AB套)当作一套住房使用的,不动产证合并的认定为一套;未合并的视具体情况认定,A、B套或者多套住房,分别贷款的分别计算;A、B套或者多套住房在公积金贷款时没有一起抵押的,分别计算;

3.建房有过贷款含联保的计算一套

4.家庭成员与其他人共有的住房,按份额累计计算,累计不足一套的,不予计算;

5.公积金中心为缴存职工家庭出具过异地缴存证明给异地中心的,认定为一套(如职工能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回执或说明的,不予认定)。

三、“认贷认绝卖”的规定:


1.通过查档、征信等渠道获取的住房信息,能确定为同一套的,按一套认定;

2.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的住房,包括已经绝卖,计算套数。

3.征信报告有贷款记录的住房,包括已经绝卖,计算套数。



一、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


借款人家庭在义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公积金系统、人行征信系统中无住房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


借款人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收购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屋(有多套的选择一套),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


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1.在义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借款人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

2.人行征信系统中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有住房贷款记录并与不动产部门登记房屋为同一套。


借款人家庭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一年以上):

1.在义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借款人家庭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并与前次公积金贷款是同一套住房的;

2.人行征信系统中无住房贷款记录的。


上述2种情况按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

三、公积金贷款第三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家庭在义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信息的;

2.借款人家庭在公积金系统中累计贷款次数2次及以上的,即便住房已经绝卖;

3.借款人家庭在人行征信中累计住房贷款次数2次及以上的,即便住房已经绝卖;

4.以上三种情况,登记住房信息与公积金贷款次数、商业住房贷款对应合并同一处住房后,达到2次(套)及以上的。


上述4种情况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四、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数的认定: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主借人一方偿还(夫妻协商或法院有判决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指定人偿还),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Q:
您好,第一套房子纯商贷已结清并出售,第二套房子纯商贷尚未结清(没出售),请问现在再买一套房还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A:

答:不可以申请贷款。根据现行政策以及职工描述的情况,第一套房虽然已经绝买,但因为使用了商业贷款,需计算套数,如果再买一套房子属于第三套自住住房,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Q:
您好,我参加了城区的有机更新,选择了回迁房,此外自己还有两套住房,请问我还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么?
A:

答:可以申请贷款。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城市有机更新的缴存职工家庭,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即回迁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政策。缴存职工在取得不动产证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以他套抵押的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

Q:
您好,我从父母那里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一处住房,请问如果我再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如何算套数?
A:

答:按首套计算。根据相关规定,析产、赠予所得房产等非市场购买所得的住房,不计算套数。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有效的公证文件。

Q:
您好,我早先在苏溪购买了一处厂房和一处店面房,现在准备购买住房,请问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A:

答:可以申请贷款。根据相关规定,工业用地、店面等性质的房屋,不计算套数。

Q:
您好,我和姐妹有多套共有的住房,现在想买一套住房,请问怎么计算套数?
A:

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缴存职工与他人共有住房的,按照份额计算套数,如4个人共有,则计算为1/4,如有多处住房的,累计比例,据实计算套数,不超过1套的,不计算套数。

Q:
您好,我结婚前买了一套住房,用了公积金贷款并已经结清,我妻子婚前也有一套住宅,用了纯商业按揭,现在准备都卖掉置换一套住房,还能贷款么,怎么计算套数?
A:

答:不能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是以户为单位的,按照“认房认贷认绝卖”的原则,再购买一套住房属于第三套住房,因此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Q:
您好,我之前购买了一套排屋,是四层半的结构,现在准备再买一套住房,请问还能贷款么?怎么计算套数?
A:

答:可以申请贷款。根据相关规定,复式住宅作为一套计算,再购买一套住房属于第二套住房。


Q:
您好,我之前购买了一套住房,按照登记为商住性质,请问怎么计算套数?
A:

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商住两用房都有实际用途,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公积金中心在审核中计算套数;实际用途为商用的,公积金中心在审核中不计算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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